文章来源: 九江长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 2026-01-14 12:18:09 阅读次数: 24
为保障九江长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 “本公司”)2026 年 1—2 月砂石销售工作有序开展,确保年度销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,拟于近期对本公司所购湖砂实施销售,结合本公司实际销售情况和年初市场需求,特发布此公告。
一、货品名称及数量
1.产品名称:2026年1-2月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可采区砂石原材料。
2.数量:20万吨(最终结算以实际配载吨位为准)。
二、销售价格
1.当前砂石销售价格为51元/吨,销售价格为含税价。
2.如出现市场价格重大波动,经本公司班子会商议后,可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。
三、销售方式
1.筛选标准:综合考量采购量、预定购砂支付时间及公司信誉状况等,选定不超过3家(含3家)具有长期合作潜力的客户。
2.保证金:人民币不低于100万元的保证金(大写:壹佰万元整),转入本公司指定账户。付款方式仅限银行转账,款项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,到账后即视为完成报名成功。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清全部预定购砂款,已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;完成签约客户可将报名保证金划转至购砂预付款。
3.时间:2026年1月1日-2026年2月28日(根据采区实际生产情况确定);本方案执行期满后,若双方无异议,合作客户可优先直接续约,无需重复履行资质审核等流程。
4.客户:指经国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公司(企业),并应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者破产状态,且账户资产未被重组、接管和冻结(含战略客户、普通客户)。
5.资质审核材料:凡参与“购买权”的客户应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(原件)、公司法人身份证原件、保证金缴纳凭证(复印件)、《指定业务代表人授权书》原件及指定业务代表人身份证原件。以上证件(文件)均须提供一份复印件,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及相应签名。营业执照(副本)及身份证原件经审核后返还,《指定业务代表人授权书》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由本公司存档保留。
6.预付款补充:当购砂款余额不足当期应付款时,客户需及时补充,每次补充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(最后一次按实际缺额补充),逾期暂停供货。
四、运输船舶要求
1.客户委托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航行和营运标准,且已在九江市赣鄱砂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登记。
2.原则上自卸驳、平板驳及无水槽类型的船舶不得参与运输,特殊情况下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。
3.为保障生产及运输安全,船舶配员和船面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。
4.若船舶未经干舷复核即离港,将立即取消其在采区的配载和承运资格,且暂停对应客户的销售业务,并有权要求该客户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
五、砂石质量
1.本公司供应的砂石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,其质量特性不受颗粒级配、细度模数、颗粒含量、含泥量、石粉含量、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,实际质量以砂石开采现场的天然状态为准。
2.砂石开采配载完毕后,即视为完成交货,客户需在交货时对砂石数量和砂石质量进行验收,若对砂石质量有异议,应在配载当时提出;若客户在配载完成前未提出异议,则视为认可砂石质量。
六、汇款账户
企业名称:九江长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
开户银行: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湖支行
账 号:727049800000006348。
七、联系联络
联系人:胡先生
联系电话:13807926630
八、违约责任
1.合作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认购砂石的采购工作。
2.在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,因非本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未完成约定砂石认购量的,本公司有权不予退还合作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认购砂石量对应的尾款,并有权单方面收回合作客户尚未执行的剩余砂石认购量。
3.本合同期内,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停采停供,不视为双方违约,其可能形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。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、政府行为、政策调整、疫情、战争等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发生不可抗力时,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相关证明。不可抗力期间,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供货,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。
九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九江长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。
九江长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
2026年1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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